(2024)皖1522刑初319号侯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1 阅读次数:
侯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319号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202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XX镇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镇XXX路段处,与由东向西方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骑行人谯某受伤。经霍邱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侯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128mg/100ml。案发后侯某1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2024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赔偿谅解协议,侯某1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侯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1.侯某1明知杨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2024年7月3日,侯某1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侯某1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侯某1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耿彤越
书记员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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