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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41号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9 阅读次数:

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1号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部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1在固镇县工业园内饮酒后,乘坐他人车辆至蚌埠市淮上区××其经营的店铺。当日23时许(当日系冰雪天气),被告人刘某1驾驶皖C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玉博园出发,前往龙子湖区东方新天地小区的住所。当日23时4分许,刘某1驾车沿蚌埠市解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淮上大道交叉路口时,闯黄灯超速向南通过该路口,与沿解放路淮河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淮上大道交叉路口后向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皖CS××**号领克牌小型轿车(载有高某)发生碰撞,接着皖C9××**号小型轿车又穿越过该路口西南角护栏,与在路口西南角非机动车道上等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孙某1驾驶的皖CU5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直至撞上人行道上的护栏和路灯杆,皖C9××**号小型轿车才停下。事故造成孙某1、高某受伤,三车受损及护栏损坏等。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1躲进附近的小树林。高某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迅即赶到现场处置。刘某1躲藏一段时间后返回现场,但否认是皖C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经民警教育后,刘某1交代了其酒后驾驶皖C9××**号小型轿车肇事的事实。民警对刘某1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2月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2024年2月28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刘某1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孙某1、高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24年4月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大腿软组织损伤,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肘软组织损伤,二人的损伤均未达轻微伤标准。

2024年3月15日,刘某1赔偿了被害人高某的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高某的谅解。

2024年3月18日,刘某1赔偿了被害人孙某1的医疗费、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孙某1的谅解。

2024年4月3日,刘某1支付了被害人王某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书,证人孙某2证言,被害人王某、高某、孙某1的陈述,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安徽天正、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1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1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1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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