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3刑初415号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9 阅读次数:
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15号
2024年07月11日
指控及查明事实
2023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成某酒后实施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皖FV××**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行驶至××路××路××路××路交口路段处时,遇前方交警检查,遂靠边停车弃车逃跑,在附近一居民楼内被民警抓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23年7月10日,因本案成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四百一十二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士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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