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81刑初149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6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49号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及其辩护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骑电动车从桐城市某旅社出门寻找盗窃地点。12时30分许,陈某来到××镇××村××组的潘某家门口,使用一截木棍将该户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卧室盗窃9条金皖香烟、3条利群香烟、2条8包硬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1包中华双中支香烟、1包真龙牌香烟、1包黄金叶牌香烟、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3时许,陈某骑车离开现场。当天陈某将黄金项链和黄金耳环以7800元价格卖给桐城市世纪银楼寄卖行、将香烟藏匿于电动车储物箱、港乐旅社304房间、金神镇家中(其中一条硬中华香烟被陈某拆封并抽食一包)。经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18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具有累犯、坦白且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二、陈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坦白且认罪认罚;2.盗窃部分目的为了偿还外债,涉案大部分香烟均已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3.陈某家庭困难,判处罚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骑车至被害人潘某位于桐城市××镇××村××组的家门口,使用木棍将该户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卧室盗得9条金皖香烟、3条利群香烟、2.8条硬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1包中华双中支香烟、1包真龙牌香烟、1包黄金叶牌香烟、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后离开现场。经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18元。同日,陈某将上述黄金项链和黄金耳环以7800元价格卖给桐城市某银楼寄卖行,将上述香烟藏匿于其住所地、电动车储物箱等处(其中一条硬中华香烟被其拆封并吸食一包)。
另查明:2023年3月23日至26日,桐城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所骑电动车、入住的某旅社304房间、其人身及位于桐城市××镇××村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查扣9条金皖香烟、3条利群香烟、8包硬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1包真龙牌香烟、1包天叶牌(黄金叶)香烟、1包双中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其中1条已拆封灭失1包)、1辆电动车、1个手提袋、1部手机及390元现金。202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香烟(扣除1包硬中华香烟鉴定共计价值4427元)、手提袋及390元现金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潘某,其余物品均发还给陈某家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充值消费记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辨认、提取、搜查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毕某、唐某、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入户盗窃且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羁押期间表现好且部分盗窃所得已发还给被害人,均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与上述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1元发还给被害人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鲍黎蕾
人民陪审员朱晗
人民陪审员阮亚运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叶志红
书记员方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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