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刑终83号田某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6 阅读次数:
田某刑事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终83号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上诉人田某因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3)皖0621刑初56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裁判
田某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3)皖0621刑初568号刑事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起诉欧环环离婚的民事诉讼一直在正常进行中,被上诉人一直都能联系得上,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以欧环环下落不明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田某指控欧环环涉嫌重婚罪,根据田刚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原审法院未找到欧环环,本院在二审审理阶段进行了查找,亦未找到欧环环。故田某的自诉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田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雪峰
审判员袁涛
审判员陈雷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胜男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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