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5刑初416号基某1、曹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5 阅读次数:
基某1、曹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16号
2024年07月12日
K8D800小型汽车,行至阜南县王店孜乡,被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曹某2体内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后抽取其静脉血,经鉴定:曹某2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曹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曹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曹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