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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124刑初165号​陈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全椒县人民法院

(2024)皖1124刑初165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1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租在全椒县××镇××路××号××室住处实施盗窃;后至全椒县××镇××路××宿舍××单元××楼被害人王某1住处,踹门入室,实施盗窃,均未盗得到财物。

2.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1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2租住在全椒县××镇××巷××号住处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作案用手套、钻头,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条、前科情况及相关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2、赵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1于2021年11月15日被全椒县**局民警抓获,因不符合收押条件被监视居住,2021年11月25日陈某1因犯盗窃罪被某人民法院19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25日刑满后全椒县**局再次对陈某1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被监视居住。202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某人民法院14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全椒县**局在监区将其抓获,再次对陈某1监视居住。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已将1500元返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钻头一个、手套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5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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