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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19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19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某院以泗检刑诉〔202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泗检刑附民公诉〔20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泗县某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南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某院指控:自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经营中国移动泗县山头镇王某代办点的便利,以给客户办卡、充话费等之机,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客户名义注册淘宝、京东、滴滴等APP,然后把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到“京东、淘宝拉新”等微信群,并按每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至7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好处,违法获利共计4504.85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11月5日被书面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公民个人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王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导致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八)项、(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王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2.判令被告王某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王某按照获利金额一倍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504.85元。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诉前对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王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按照获利金额一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某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某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4.85元,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活动。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504.85元。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违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姬茂义

审判员秦素娟

审判员陆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微凤

人民陪审员孙颖

人民陪审员田蓉

人民陪审员张雪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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