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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03号​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3号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罪名

被告人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蒋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蒋某1二年内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蒋某1因本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000元,应在本案确定的罚金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抵扣1000元,已缴纳1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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