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刑申12号史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4 阅读次数:
史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申12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你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3)皖07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4)皖07刑终1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针对你提出的申诉内容和理由,经过阅卷,审核证据材料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1.关于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电动车照片、购买记录截图、住宿查询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人史某、骆某、吴某1、周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祖某、伍某等人的陈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
2.关于本案有无非法证据的问题。经查,你曾在原审审理期间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为由申请排除你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以现场采集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排除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对此一审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等相关情况,并提交了看守所入所检查表,证实你身体特征一切正常。同时提交了对你的第五次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并无非法取证行为,你对盗窃的事实进行了详细供述。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书证实,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所列检材的提取、送检、鉴定过程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现有证据能够排除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故原判未支持你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于法有据,现你再次提出你有罪供述应予排除以及对鉴定意见存疑的理由,未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材料,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你提出不具备作案时间,案涉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是你和朋友购买的问题。经查,你父亲史某的证明内容与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内容自相矛盾,结合本案住宿查询信息,证人周某、吴某1的证言等证据,你提交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另你提供的照片截图、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来源不明,亦不能证明你没有作案时间。针对你先后提交的两份卖方信息不同的收据,公安机关均进行了核实,证人骆某、孙某的证言证明其没有收据上的印章,吴某2的证言证明其车行从不销售雅迪牌电动车。公安机关在史某的见证下,在你家车库进行搜查,发现一个蓝色电动车后备箱,能够用被害人伍某提供的雅迪电动车钥匙打开,且后备箱中的雨衣、购物发票等物品与伍某的陈述、消费记录一致。公安机关检查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发现的踏板地毯下有魔术贴的特征也与伍某所述一致。结合证人史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为被害人伍某所有。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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