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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07号​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7号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13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1酒后驾驶皖FU××**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淮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海东路三矿大街路段,经过淮北市××队酒驾查缉点时,王某1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碰到道路右侧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现场执勤民警将王某1从车内带出。经道路交通事故部门认定,王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王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从重处罚。王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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