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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40号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徐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0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3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陈某某、郝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翻越院墙进入怀远县××实验小学院内,将××号楼一楼六年级办公室内的3台华为牌M6平板电脑盗走。

二、2023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郝某再次翻越院墙进入怀远县××实验小学院内,将艺某某办公室内的3台华为牌M6平板电脑盗走。

两次所盗平板销赃得款2620元钱,被三人挥霍。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6台华为M6平板电脑的市场价值为4500元。2023年9月15日,涉案6台平板电脑发还怀远县××实验小学。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怀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拘,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三、202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郝某、陈某某、张某(三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四人先后三次在怀远县××社区、怀远县××社区、淮上区××行政村盗窃农户郭某某、郭某某、葛某某养殖的家禽四只,其中公鸡一只、母鸡一只、白鹅一只、狮头鹅一只。经中仁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四只家禽价值为1415元,其中被盗家养公鸡一只440元,被盗家养母鸡一只196元,被盗家养白鹅一只405元,被盗家养狮头鹅一只2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郝某、陈某某每人退出涉案款500元,公安机关发还郭某某650元、郭某某450元、葛某某400元。

2024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被刑事处罚的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所涉三起犯罪事实中,2023年12月份此起系自首,另二起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被刑事处罚的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刑期72日,即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二十元,向被告人徐某某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启璋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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