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2刑初205号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5号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03月10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董某1醉酒后驾驶皖FM××**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院路杜庄社区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4年3月12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董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董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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