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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29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29号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士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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