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181刑初203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长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203号
2024年07月16日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殿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君越荣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得梁啸停放此处一辆飞鸽牌三轮电动车一组60V20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585元。
2.2023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东方丽都小区内,窃得黄超停放在该小区17栋楼1单元内的一辆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组48V20A电瓶4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444元。
3.202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新炳辉中学高中部东南角处,窃得徐贤江停放此处路边一辆凤凰牌二轮电动车一组60V20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595元。
4.202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玫瑰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得陶善燕停放此处一辆苏能牌二轮电动车一组48V20A电瓶4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200元。
5.202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天森国际小区B1楼地下停车场,窃得高某停放此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组60V20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250元。
6.202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新世纪豪园东苑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得尚书辉停放此处一辆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一组60Y20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250元。
7.2024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玫瑰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得於万**停放此处一辆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组48V20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200元。
8.202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河畔家园小区2期6楼地下停车场,窃得董星停放在此处一辆乐生牌三轮电动车一组60V52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857元。
9.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1在天长市七里庄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得陈某停放此处一辆金鹏力霸牌三轮电动车一组60V52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976元;窃得冯德文停放此处一辆淮海牌三轮电动车一组60V20A电瓶5块。经鉴定,此组电瓶价值530元。
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1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家属代其退出上述犯罪所得4887元,且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玉萍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某、高某等人的陈述,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发还清单,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有犯罪前科、多次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金鹏
人民陪审员陈玲
人民陪审员徐久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贵琳
书记员朱港琪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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