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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1刑初283号程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0 阅读次数:

程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83号

2024年07月1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7日15时6分,被告人程某1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蓝色三轮汽车,行驶至砀山县曹庄镇大王庄幼儿园西200米处时被砀山县xxx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程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6mg/100ml。被告人程某1于2024年5月19日被传唤至砀山县xxx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其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的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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