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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03刑初259号赵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赵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59号

2024年07月1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赵某1酒后驾驶皖CZ××**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蚌山区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与兴业街路口东侧时,发现交警例行检查后,停车并下车步行至胜利路兴业街路口人行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赵某1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赵某1带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4年5月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1血样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1五年内因危险驾驶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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