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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执字第107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昭中刑执字第10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2-19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世辉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世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世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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