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4)昭中刑执字第102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昭中刑执字第10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2-19

案件描述

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巧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太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太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蔡太平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太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太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佑恒

上一篇:(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41号强奸一...

下一篇:(2014)昭中刑执字第107号减刑刑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