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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103刑初231号​吴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0 阅读次数:

吴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231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被告人吴某1玩蓝月至尊传奇游戏时以“丫丫”的女性身份结识被害人张某,两人互加微信网聊。期间,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女性,先后多次虚构父亲生病、母亲被蛇咬等事由共计骗取张某财物82088元,后将骗得大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1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吴某1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1以女性身份玩网络游戏时结识被害人张某,后两人添加微信好友聊天。自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1继续以女性身份以男女朋友交友为名编造亲人生病做手术、亲人被蛇咬伤、父亲去世、做生意付押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81906.6元,得款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支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收支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1处扣押手机1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1退还被害人张某损失819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卫培

人民陪审员甘兆丰

人民陪审员翟晓明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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