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003刑初85号卢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卢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85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28曰20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1驾驶皖PK××**号的小型轿车从施德西上高速往屯溪方向行驶,行驶至京台高速公路黄山段上行线1298千米800米处时,将车辆停在高速应急车道上,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1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1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卢某1的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1的供述与辩解;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卢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卢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香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贝芷影


上一篇:(2024)皖0421刑初305号吴某1、吴...

下一篇:(2024)皖1321刑初271号李某1刑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