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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49号​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49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会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1与赵彬经济纠纷一案,经某人民法院3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某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魏某1偿还赵彬借款482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魏某1有能力执行一直未执行。

被告人魏某1于2024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雪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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