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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25刑初264号​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7 阅读次数:

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64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刘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1驾驶皖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0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S208省道无为市福路社区路段处时,与迎面借道通行谢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谢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范某1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1在现场主动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赔偿被害人谢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范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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