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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3刑初81号杜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7 阅读次数:

杜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81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1驾驶皖JF××**号小型客车沿605省道由黄山区龙门乡方向驶往新华乡方向,车辆行驶至新华乡道路605省道黄山区新华乡董家湾村新昌组路段,追尾碰撞到同向行驶由储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致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储某经黄山区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21分许死亡。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储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1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1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某1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汪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1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被告人杜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1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1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1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1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1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1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1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此,根据被告人杜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香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贝芷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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