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23刑初203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3 阅读次数: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203号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2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按照对方的指示从北京到河北玉田县××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7********)、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华瑞银行电子卡(卡号6236********)、新疆银行电子卡(卡号6236********)交给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88.36万元,核实到被骗资金28.43万元。
张某某在转账期间配合对方人脸验证,并在转完账后使用邮政卡取现17400元。
张某某共计获利10918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孙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被害人损失并获得部分诈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的是违法犯罪资金,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卡号6216********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36********的华瑞银行电子卡、卡号6236********的新疆银行电子卡交给对方用于转账。
经统计,张某某涉案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88万余元,已核实诈骗资金28万余元,其中包含孙某被诈骗资金7100元。
张某某非法获利1091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3年5月15日17时许到该局接受调查;2023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孙某退赔上游诈骗资金7100元并取得孙某的谅解;202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918元,2024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孙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上游诈骗资金并取得部分上游诈骗被害人谅解,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部分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千元,剩余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1091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桑志
人民陪审员张大并
人民陪审员丁文雅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航平平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