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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28号​闫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0 阅读次数:

闫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28号

2024年07月3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23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闫某1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杜集区东湖商贸城内部路行驶至家美门业门前路段时与赵远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闫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闫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范畴。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闫某1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闫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闫某1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闫某1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闫某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闫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1000元,应当在本案确定的罚金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闫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5000元,已抵扣1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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