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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终133号黄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8 阅读次数:

黄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终133号

2024年08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皖082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1撤回上诉不损害其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周健

审判员刘映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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