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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23刑初289号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7 阅读次数:

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89号

2024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2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晓玲、检察官助理李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3年2月,被告人赵某来到和县××镇××号××楼××处,将被害人卢某晾晒在过道处的一件黑色内裤、被害人何某晾晒在过道处的一件黄色胸罩盗走。

2.2023年夏天的一日,被告人赵某来到和县姥桥镇

隐驾村委会前李自然村,将被害人朱某晾晒在家门口的一件黑色胸罩盗走。

3.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将被害人陈某晾晒在家门口的一件绿色胸罩盗走。

4.2024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来到和县××镇××花园××期××栋××单元楼顶,将被害人刘某晾晒在楼顶的两件白色胸罩、一件粉色胸罩盗走。

5.2024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将被害人陈某晾晒在家门口的一件绿色胸罩盗走。

案发后,部分被扣押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并取得陈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发还清单、谅解书、购物证明、人员信息表、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刘某、朱某、卢某、何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的刑期折抵九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钧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陶雨

书记员刘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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