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81刑初151号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5 阅读次数:
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51号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检察官助理檀苏桐出庭支持公诉,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彭某2、陆某、胡某、严某(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在不具备医用防护口罩生产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将普通口罩裸片包装成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冒充“尚神”“吉合”品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对外出售。
生产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严某安排下负责管理出货等现场事项。因包材紧缺,章某某根据彭某2向严某发送的包材版型联系王俊玲(已判决)等人采购制作进行包装。完工后按照彭某2等人的安排进行装车发货,由秦某记录发货情况。相关生产、发货情况,严某及章某某均在组建的微信群中与彭某2、胡某等人沟通。
2022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严某口罩包装点,现场查扣成品医用防护口罩459箱(共计459000只)、半成品医用防护口罩28箱(共计32000只)及相关口罩包装材料等物品。经核对包装点记账本等材料,案发时间内该包装点组织生产的假冒医用防护口罩,由彭某2等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外出售。截止案发,销售金额达1009950元。
现场查扣的成品医用防护口罩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严某等人,在不具备生产包装医用防护口罩的资质和条件下,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包材包装普通口罩裸片,以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对外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53650元,其中销售金额为1009950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份期间,彭某2、陆某、胡某、严某(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在不具备医用防护口罩生产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将普通口罩裸片包装成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并冒充“尚神”牌和“吉合”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对外出售。其中“尚神”牌销售金额为1009950元,货值金额为1353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陆某、胡某与彭某2合伙在桐城市找人包装假冒的医用防护口罩并销售。陆某向彭某2提供了河北省金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尚神”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包装材料(纸塑料袋、包装外盒、包装箱、合格证、批次号等)的印刷模板。彭某2、胡某共支付118万余元从桐城市刘某、王某等人处购买民用口罩白板,彭某2支付14万余元从陶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尚神”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包材(该包材印刷模板由彭某2提供)、从他人处购买河南吉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吉合”牌包材,后找到严某在桐城市金神镇“爱玛电动车”仓库内进行假冒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的包装工作,并支付每只口罩0.15元的包装费用(已支付62500元包装费)。
生产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严某安排下负责管理出货等现场事项。因包材紧缺,章某某根据彭某2向严某发送的包材版型联系王俊玲(已判决)等人采购制作进行包装。口罩包装完毕后,按照彭某2等人的安排进行装车发货,由秦某负责记录发货情况。相关生产、发货情况,严某及章某某均在组建的微信群中与彭某2、胡某等人沟通。
2022年12月29日,桐城市公安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严某的口罩包装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成品医用防护口罩459箱(共计459000只)、半成品医用防护口罩28箱(共计32000只)及相关口罩包材等物品,另查获一本记账本并将被告人章某某持有的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章某某接桐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涉案假冒的“尚神”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对严某位于金神镇爱玛电动车仓库的包装点搜查,现场扣押“尚神”牌医用防护口罩成品459箱(每箱1000只)、半成品28箱及标注“JIHE”医用防护口罩包装盒、纸板箱、一本“梦游大唐”记账本及手机等物品。
二、鉴定意见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扣押在案的“尚神”无菌医用防护口罩成品经检验不符合医用防护口罩要求。
三、相关书证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章某某基本身份信息且其系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3.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彭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同案犯严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被告人章某某提供的交易流水,证明其在案发期间内的支出、收入情况。
5.迎江区法院调取的案卷材料,证明同案犯严某所托生产包材的王俊玲等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6.李某3、沈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转账记录,证明李某3从陆某处购买34.6万只口罩并支付9万元货款至安徽晨耀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账户;沈某1从胡某购买15.2万只口罩并支付25万元货款。
7.证人杨某等人转账记录,证明彭某2向刘某购买70万只口罩裸片,付款40万元;向王某购买口罩裸片26万只,付款34.58万元;向杨某购买口罩裸片60万只,付款36万元的事实。
8.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桐市监协查(2022)122901号协助调查函、河北金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函”有关调查事的说明、“尚神”商标注册证及生产产品登记表、证明材料等;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桐市监协查(2022)122902号协助调查函、关于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河南吉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产品登记表、鉴定证明等,证明陆某、胡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尚神”牌、“吉合”牌医用防护口罩均不是其公司委托生产的,系假冒产品。
9.记账本,证明彭某2等人包装、销售伪劣口罩及发货的情况。
10.王璐瑶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柴伦多购买医用口罩支付27万元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
1.彭某1的证言,证明彭某2从桐城市购买白板,其帮助彭某2发过小批量的大约2000个“尚神”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给“璐瑶”。
2.秦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严某的口罩厂内把发出去的口罩数量和员工做了多少箱口罩(登记了4天)记在“梦游大唐”本子上,其是2022年12月17日到该厂上班的。口罩厂主要将口罩白片装入口罩袋子里面,然后将口罩袋装入一个口罩盒,并且放入一个产品合格证,之后放入纸箱,最后封口打包,纸箱上面会贴两个标签,口罩袋子上面印有“‘尚神’N95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字样,生产企业名称是河北金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并载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注册编号。记账本上面记录包装好的口罩共有1236箱。
3.严某的证言,证明彭某2问其可能包装口罩,其答应了。后其就将袁某家的爱玛电动车仓库租下来当厂房,并招募工人,之后姓彭的就把口罩、装口罩的袋子、内包装盒、外包装盒、合格证、灭菌检测标识等物品用货车接到厂房,其开始包装口罩,时间大概从2022年12月17日一直到被警察查处。其从外包装看就知道包装的是“医用”口罩,其没有无菌厂房,亦没有无菌制作包装设备。记账本上记录发货的口罩有704箱43小盒,共计有719875只。秦某负责记账,员工干多少和发多少货均由她记录。彭某2每只口罩支付给其0.15元的包装费,其按照彭某2提供的车辆发货,具体发往何处其不清楚。其让朋友章某某在包装点负责看看工人以及收货、发货。后包材紧张,彭某2让其找生产包材的厂家,其让章某某从网上打听到了广东东莞的厂家生产“尚神”医用口罩包材,并且把这些包材拉回来了20万套,彭某2只给其转入1万元包材费用,大约9万元都是其和章某某垫付的,这个“尚神”牌包材版图是彭某2发给其的。彭某2共支付62500元包装费给其。
4.袁某的证言,证明其将自己位于桐城市金神镇存放电动车的仓库租给严某用于口罩包装。
5.李某1、徐某、洪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在严某包装点包装口罩的事情。
6.刘某、王某、杨某、丁某、汪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彭某2支付40.6万元从刘某处购买70万只口罩、支付34.58万元从王某处购买26万只口罩、支付36万元从杨某处购买60万只口罩的事情经过。
7.高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12月17日,彭某2让其生产一批合格证。其约定好四千张合格证650元,几天后其生产出1500张合格证,其就和彭某2联系然后拉走了。
8.蒋某(河北金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因特定的包装材料生产厂家厂能不足,其到处询问能代替生产的厂家,陆某告诉其他的朋友彭某2能找到生产包材厂家,其遂将整套的其公司“尚神”牌医用口罩包装提供给了陆某。后来陆某给其发了30万左右的口罩包装内盒,但内盒印刷有错误,其当场就退货了,后来就没有与陆某合作。
9.沈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22年12月疫情高峰期时购买不到N95医用口罩,得知其同学胡某能购买到医用N95医用口罩,遂与胡某联系,通过胡某向安徽晨耀医疗公司购买了9万只“吉合”和“尚神”两个品牌医用口罩,分二次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胡某。后其从沐阳购买了10万只N95口罩裸片出售给了胡某,约定价格是0.7元一只。2022年12月22日,其准备再次从胡某处购买N95医用口罩,约定的价格是2元一只,后胡某仅给其发了6.2万只医用N95口罩,其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5万元,余款折抵了其销售给胡某N95口罩裸片的钱。其从胡某处购买了15.2万只,其中“吉合”牌口罩约5万只。其将购买回来的口罩基本按照原价出售给了他们,像出售给朋友沈某2的都是原价。
10.沈某2的证言,证明2022年12月初的时候,其和沈某1及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在聊天的时候知道沈某1可以买到医用口罩。其就想着通过沈某1帮自己买一些口罩,供自己家人或朋友用。2022年12月17日,沈某1和其说医用口罩的进价就是2.5元每只,直接是拿货价卖给其。其就通过银行卡给沈某1转账75000元,需要购买3万只。过了几天,货拉拉直接将医用口罩30箱运送到沭阳县城。其将这30箱医用口罩找了一个库房存放起来,后来将这些口罩送了点给朋友和自己用了。再后来,沈某1告诉其这些医用口罩可能有问题,并叫其不要用。由于自己生意忙,今天其就将剩下的这26箱医用口罩送到桐城市公安局了。
11.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22年12月份需要采购一批N95医用口罩,陆某说他朋友是销售这口罩的,并报价是1.8元每只,后其通过陆某添加了彭某2的微信,自己于第一次让彭某2发7万只口罩到威海、5万只到张家口,让女朋友叶蕾向彭某2转账9万元。第二次,其不记得是与陆某还是彭某2联系,发了12万只“尚神”牌口罩到张家口,没有支付货款。第三次是彭某2给其发了106000只N95“尚神”牌牌医用防护口罩。其共计从陆某、彭某2处购买了346000只“尚神”牌医用口罩,价格共计470200元,其仅支付了9万元,其余钱尚未支付。
12.陶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支付1万元给彭某2从其处购买了4800只“吉合”牌医用防护口罩。彭某2通过自己的介绍,共定购了150万个“尚神”牌医用N95口罩纸塑袋,10万个“尚神”牌一次性医用N95口罩内盒和6万个合格证,1500个“尚神”牌一次性N95口罩外箱。彭某2共支付给其145400元尚神牌医用口罩包装材料款。
13.朱某1、朱某2、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帮助陶某生产“尚神”牌医用口罩包装材料具体情况。
14.宋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的东莞市洁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过尚神牌口罩包装材料的透析纸,是2022年底,东莞市高志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王俊玲把印刷模板发给其,其联系了盛辉制版的汤先生制作的印刷柔板。
15.汤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为宋某印制了“尚神”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的模具。
16.王俊玲、许某及陈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章斌(指章某某)联系其生产河北金禧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尚神”牌
医用口罩的包装材料经过。
17.彭某2的证言,证明其朋友陆某通过其注册的安徽晨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接到四川贸易公司的医用防护口罩订单,陆某当时接单价格是每只1.6元,而从河北金禧器械有限公司购买是2.8元一只,其与陆某发现亏钱,就将该订单推掉了。后来其与陆某、胡某三人商量自己做假的医用口罩。其找到了桐城的严某,以每只口罩0.15元包装费让严某为其包装医用口罩,所有包材和口罩裸片均由其提供,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其就安排车辆把包材和裸片运输至金神镇爱玛电动车仓库由严某找人进行医用口罩包装。其从桐城市民用口罩工厂一共购买了大约130万只口罩,90万只包材是陆某购买的,余下20万只口罩包材是严某找人购买的。其从微信朋友“板凳”处花10万元购买30万只口罩包材,后来“板凳”仅给其发了14万只吉合医用口罩包材,最后这个人提货2万只河北尚神医用口罩,支付了其一万元。参与假冒医用口罩生产的是其、严某、陆某和胡某,胡某提供了20万元资金,陆某提供了“尚神”牌口罩包材版图,严某再负责包装。其和陆某、胡某都往外销售。其销售了十几万只假冒医用口罩给王璐瑶,价格为2.7万元。胡某销售大约20万只、陆某大约35万只、王璐瑶销售了12万只。陆某、胡某等人销售的客户由他们自己叫车到金神打包点拉货,拉完货的数字会和其说下。其用吉合的包材生产了2万只吉合的医用口罩销售给了“板凳”。胡某销售假冒医用口罩25万元货款用来再次购买了口罩白板。陆某打的9万元口罩款其退还给刚开始购买口罩的客户了。
18.陆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12月10日左右有个开医疗器械公司的叔叔陈寨找到其需要买100万片绿色头戴式N95医用口罩,其没有货源便找到了彭某2,彭说他有“吉合”牌口罩全部资质,于是陈寨便给彭的安徽晨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打了一百万元。后彭某2一直提供不出来,陈寨便让其告诉彭提供“吉合”牌耳戴式N95口罩也行,彭便仅给陈寨发了四万八千只“吉合”牌耳戴式N95口罩。后面其找彭某2退钱,他告诉其拿钱囤积N95口罩白板了。但是白板口罩价格一直没涨,眼看亏的越来越多,彭某2便提出作假成医用口罩卖,其便同意了。因为之前河北金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蒋某委托过其帮助印刷他们公司“尚神”牌的包装材料,给其发过“尚神”牌所有包装材料(纸塑料袋、包装外盒、包装箱、合格证、批次号)的印刷模板,其便将模板发给了彭某2,但未得到金禧公司授权。其一共销售了34.6万只“尚神”牌医用防护口罩给其朋友李某3,共计价格480800元。李某3仅支付了9万元到彭某2的对公账户。其销售出去的口罩大部分是自己把地址发给彭某2的,由他安排发货,所有货款都打到彭某2的对公账户上。该对公账户资金往来其清楚,因为对公账户的其中一个银行u盾由其保管。
19.胡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12月初的时候,其与彭某2在一起搞N95白皮口罩,后来因为有人向彭某2采购医用N95口罩,因为其也没有找到货源,便一起商量自己做医用口罩包装。后面彭某2便打电话给严某,让他负责找人、找地方去包装医用口罩。过了两天,其便和彭某2去桐城市方总那里购买了约11万只口罩白皮运至金神镇进行包装,后面又去方总那里收购了26万只白皮运输到金神镇,然后就开始在那里包装了。后来彭某2自己通过一个女的采购了70万只白皮。过了几天,刚开始拉过去的白板已经包装成品了,其打电话给彭某2说其朋友沈某1需要采购N95医用口罩,其让彭某2从金神镇发了5万只“吉合”牌医用口罩,每只2元,后沈某1又购买了4万只“尚神”牌医用口罩,每只2.5元,共计10万元。对方将20万元货款均汇入其银行卡。当时彭某2在桐城市收购N95口罩裸片,让其将20万元货款转到一个叫黄辰的卡号上用于收购口罩裸片,自己是同意的。12月份,沈某1囤了10万只民用N95口罩,问其可有销售渠道,其就将此事告诉了彭某2,彭某2说可以每只0.7元的价格收过来。后来沈某1又需要10万只医用口罩,彭某2让其汇5万元,沈某1将该5万元转入其微信,其将此5万元转给了彭某2,彭某2发了不到10万只口罩给沈某1。其参与了两次白板的收购、转给彭某2的20万元货款用于收购N95口罩白板在金神包装的原材料,自己去过两次金神包装的仓库。
五、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供述其与严某系朋友,因为严某说自己忙,其就主动告诉严某需要帮忙就讲,后来严某就让其去厂里看看工人和发货情况。严某的口罩加工厂大约2022年12月17日就开始陆续生产。口罩白板、医用标识、包装袋、包装盒、灭菌检测标识等都是一个叫彭某2的老板发的。包装的是“尚神”牌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厂家是河北金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具体数额记账本上有登记,大约700多箱。其知道口罩均是民用的,但是姓彭的要求把该民用口罩包装成医用口罩,便按照此要求做了,厂房内没有无菌包装厂房,且没有无菌包装设备,将无菌检测标识放在大包装盒子上,厂房在金神镇爱玛电动车店后面的仓库。由于包材不够,彭某2就让严某联系生产包材的厂家,其就从网上联系了两家生产包材的厂家,并与严某一起开车到东莞把包材拉回来了。
六、视听资料,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合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严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009950元,货值金额为135365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医用防护口罩,酌情从重处罚;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章某某社区对其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价,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1、被告人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扣押在案的黑色手机一部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俊秀
审判员肖宇
人民陪审员汪张强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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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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