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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23刑初294号汤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4 阅读次数:

汤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94号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2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检察官助理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汤某多次来到和县××镇××新区××宿舍楼楼下,盗窃楼外晾衣架上晾晒的女性内衣十余次,共计盗窃内衣二十余件。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汤某被HXGAJ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汤某亲属代为退赔四名被害人共计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等4人的陈述;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钧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陶雨

书记员刘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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