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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523刑初115号谈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8 阅读次数:

谈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115号

2024年08月12日

案件概述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山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正及其辩护人左亚莉、伍龙云(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谈某1于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窃得汪某停放在医院西侧停车位的三阳牌摩托车。同年4月14日下午13时许,谈某1将被盗车辆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舒城县市场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080元。被告人谈某1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1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谈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谈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撤销某第3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较低、案发前收入不稳定,经济困难请求法庭减免罚金。被告人2023年盗窃的罚金1000元已经缴纳,应当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谈某1于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窃得汪某停放在医院西侧停车位的三阳牌摩托车。同年4月14日下午13时许,谈某1将被盗车辆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于价格认定基准日舒城县市场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080元。被告人谈某1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2024年4月23日,舒城县公安局将涉案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汪某。

被告人谈某1曾因盗窃于2023年3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23年3月15日4时许,谈某1窜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电动车一辆,后被查获。)

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谈某1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某人民法院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2023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共计先行羁押31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谈某1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谈某1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本院量刑时已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谈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某人民法院1某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谈某1因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谈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中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丽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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