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2刑初396号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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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96号
2024年08月1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8日11时35分,被告人宋永芝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被害人李某(系宋永芝妻子)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黄口镇唐楼村路段时,撞在前方同方向杨建义停在路北侧的皖L5××**(皖L9××**临牌)摩托三轮车尾部,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宋永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经萧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永芝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宋永芝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宋永芝2024年6月19日经萧县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宋永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宋永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永芝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宋永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亚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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