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23刑初55号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4 阅读次数:
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55号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韩XX、石XX、徐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3月中旬,被告人胡某1纠集被告人韩某2、石某3和徐某4夫妇共谋开设赌场,被告人胡某1负责租赁场地、提供赌具、抽取水钱,被告人韩某2、石某3和徐某4夫妇分别出资二千元,获利由胡某1分一半,另外一半获利由韩某2、石某3和徐某4夫妇平分。至同年4月初,各被告人设置赌场三十余场,非法获利计人民币二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1分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2分得人民币五千元、石某3、徐某4夫妇共分得人民币五千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1、韩某2、石某3、徐某4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考虑被告人胡某1具有累犯情节。被告人韩某2、石某3、徐某4均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胡某1、韩某2、石某3、徐某4退出全部或部分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1在法定刑范围内依法判处。对被告人韩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石某3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徐某4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被告人韩某2、石某3、徐某4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二、被告人胡某1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胡某1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胡某1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可从轻处罚;3.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考虑被告人胡某1自身身体条件差、家庭经济困难,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韩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二、被告人韩某2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韩某2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韩某2是初犯,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韩某2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韩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韩某2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石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石某3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石某3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石某3是初犯,案发后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2.被告人石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石某3犯罪所得少,且已全部退出,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石某3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考虑其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4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徐某4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徐某4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徐某4是初犯,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4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徐某4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徐某4主观恶性小,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中旬,被告人胡某1纠集被告人韩某2、石某3和徐某4夫妇共谋开设赌场,被告人胡某1负责租赁场地、提供赌具、抽取水钱,被告人韩某2、石某3和徐某4夫妇分别出资二千元,获利由胡某1分一半,另外一半获利由韩某2、石某3和徐某4夫妇平分。至同年4月初,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黟县××室××镇××村××设置赌场三十余场,提供碗、骰子等赌博工具,供程某1、沈维伟、舒某、叶某1等20余人以赌“四五六”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每把赢钱和每次起庄时金额的5%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计人民币二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1分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2分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某3、徐某4夫妇共分得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1、徐某4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XX机关依法查扣了被告人胡某1预交的房租人民币0.35万元,被告人韩某2、石某3、徐某4分别退出了赃款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1表示将被XX机关扣押的款项0.35万元用于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手机1部,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房屋租赁合同、认罪认罚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附件;证人柯某、叶某1、吴某1、程某1、吴某2、李某1、刘某1、卢某、王某1、吕某、查某、朱某1、汪某1、丁某、李某2、姚某、胡某、刘某2、舒某、马某、程某2、范某、赵某、叶某2、王某2、汪某2、程某3、朱某2、汪某3、叶某3、江某1、章某、朱某3、江某2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徐某4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1张;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韩某2、石某3、徐某4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场供他人赌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1曾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2、石某3、徐某4均曾某赌博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其主观恶性较深,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1、徐某4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2、石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韩某2、石某3、徐某4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各被告人退出全部或部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依法或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韩某2、石某3、徐某4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石某3与他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石某3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辩护人其他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人韩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人石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人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各被告人所退犯罪所得共计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1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征军
审判员许露阳
人民陪审员邵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海民
书记员施婷婷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