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03刑初305号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4 阅读次数:
黄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305号
2024年08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19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黄某1酒后驾驶皖CC××**小型轿车沿蚌埠市兴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二街路口北侧交警设置的查缉点时,交警示意其停车,黄某1驾驶车辆继续行驶约数米后停车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对黄某1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98mg/100m,民警随即将黄某1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4年1月2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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