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1073号江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9 阅读次数:
江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73号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勇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盛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江某某;证人潘某、熊某1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江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江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假释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某某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听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六次。
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在原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江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4年3月3日被害人亲属再次出具谅解书,对罪犯江某某获得假释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一审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认罪悔罪书、“三课”教育成绩表、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假释申请书、假释担保书、《出监评估报告》、黄山市屯溪区社区矫正大队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此外,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六次。
经罪犯江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某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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