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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81刑初356号张某1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5 阅读次数:

张某1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356号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尚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晶晶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1在位于巢湖市××路××室、巢湖市皇家大酒店等地邀集他人聚众赌博三次,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24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1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1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5000元至巢湖市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1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月林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葛璐

书记员葛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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