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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74号祝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6 阅读次数:

祝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4号

2024年08月22日

指控

事实

2023年8月11日15时至8月12日11时,被告人祝某1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且在为他人提供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人脸识别等服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统计,祝某1名下江苏银行账户(卡号6228********)共计进账806269元,出账806266.26元,其中流入被害人滕某被诈骗款人民币220000元,流入被害人高某被诈骗款人民币100000元,流入被害人马某被诈骗款人民币100000元。

2023年8月16日,被告人祝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23年9月11日,被告人祝某1的家人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指控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祝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祝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1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祝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祝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启璋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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