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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刑抗4号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4 阅读次数:

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3刑抗4号

2024年08月27日

案件概述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以(2023)皖132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孙某某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违法所得729150元(已被萧县公安局冻结)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剩余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宿检审刑抗﹝2024﹞4号刑事抗诉书对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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