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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13号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7 阅读次数:

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13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1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唐某饮酒后驾驶皖L2××**小型汽车行驶至萧县××庄××村路段,被萧县某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唐某于2024年8月13日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驾驶证已被吊销,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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