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2刑初413号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7 阅读次数:
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13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1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唐某饮酒后驾驶皖L2××**小型汽车行驶至萧县××庄××村路段,被萧县某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唐某于2024年8月13日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驾驶证已被吊销,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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