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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81刑初198号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4 阅读次数:

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98号

2024年09月03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13日9时,被告人江某某私自将长期停放在桐城市山水龙城小区售楼部门前停车位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皖GA××**奔驰C200轿车以2480元卖给回收废品的杨某1(另案处理)。

经查,该奔驰轿车系安徽中熹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于2019年11月5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经鉴定,该车辆价值4474.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将售卖款2480元退还至杨某1,杨某1将所盗车辆归还原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达4474.5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若通过社区评估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私自将长期停放在桐城市山水龙城小区售楼部门前停车位处,安徽中熹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皖GA××**奔驰C200轿车以2480元卖给回收废品的杨某1(另案处理)。

经鉴定,该车辆价值4474.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将售卖款2480元退还至杨某1,杨某1将所盗车辆归还原处。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桐城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周某、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47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

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江某某所在社会对其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价,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俊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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