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81刑初179号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4 阅读次数:
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79号
2024年09月03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亮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1驾驶皖H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城市××路××路××路××段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得杨某1体内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杨某1带至桐城市中医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2024年5月8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次日,杨某1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5月14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杨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杨某1曾有一次酒驾行政处罚记录、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告知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及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杨某1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俊秀
审判员鲍黎蕾
人民陪审员吴良栋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叶志红
书记员方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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