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702刑初286号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3 阅读次数:
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86号
2024年09月05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2月初,被告人朱某1为了贷款,通过微信与上线取得联系,将其名下的一张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为2541)照片、身份证照片提供给上线走流水,并按照上线要求将卡内的钱转入指定账户,后因尾号2541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朱某1再次提供一张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卡(尾号为2881)给上线用于走流水,当尾号为2881的银行账户被限制非柜面交易后,朱某1到银行柜台取现22061元人民币,取现后,在明知该笔资金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将其予以窝藏。现已查实,朱某1两张银行卡单项流水资金共计10余万元,其取现后窝藏的资金包括被害人肖某被电信诈骗资金21300元。
被告人朱某1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朱某1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朱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对朱某1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若积极缴纳罚金,可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朱某1违法所得22601元,并从中退赔被害人肖某21300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且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1301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杨艳
人民陪审员汪选德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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