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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510号丁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3 阅读次数:

丁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10号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丁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丁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朱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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