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21刑初510号丁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3 阅读次数:
丁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10号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丁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丁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朱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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