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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511号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3 阅读次数:

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11号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事实

1、2024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驾驶皖FV××**黑色大众牌轿车至濉溪县××镇××村××庄,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2、2024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驾驶皖FL××**白色本田轿车至濉溪县××镇××村××庄,翻墙进入被害人孟某家中,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窃现金140元。

公安机关已将孟某被盗钱款退还。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朱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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