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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2刑初242号叶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1 阅读次数:

叶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242号

2024年09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1与朋友在芜湖市镜湖区××街××饭店吃饭,期间叶某1饮酒。当日14时30分,叶某1驾驶皖PV××**号小型轿车沿黄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湖南路路口处左转弯时驶入绿化带,造成与银湖南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刮碰的交通事故。当日16时27分,民警接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叶某1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叶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1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叶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叶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叶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1因本次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井东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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