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1刑初491号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7 阅读次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91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涡阳县××路××镇门前附近路段与人发生纠纷后赵某报警,后涡阳县公安局星园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理纠纷,发现赵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交通管理大队前来处理,赵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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