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881刑初210号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1 阅读次数:

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10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亮、检察官助理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林长泓、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程丽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6日至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合伙在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津路文昌××楼××室并邀约黄某、汪某等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麻将进行“掼蛋”、“点炮麻将”的方式赌博。张某某、许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8000元,现已全部退赃。现场扣押用于赌博的扑克牌2副、麻将牌2副、筹码29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1800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张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许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张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3.获利较少且已全部退赃。4.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许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2.具有立功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4.获利较少且已全部退赃。5.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6日至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合伙在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津路文昌××楼××室并邀约黄某、汪某等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麻将进行“掼蛋”、“点炮麻将”的方式赌博。张某某、许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8000元。

2024年1月24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Mate40E手机一部、违法所得9000元、扑克牌2副、麻将2副;扣押许某某持有的OPPOReno5Pro+手机一部、违法所得9000元;扣押现场筹码186张、赌资3465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且相关犯罪嫌疑人已到案。

上述事实,有扣押、现场勘查等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黄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18000元,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结合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价,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2副扑克牌、2副麻将、筹码若干由桐城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二部手机及3465元赌资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俊秀

审判员鲍黎蕾

人民陪审员占国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朱文胜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上一篇:(2024)皖1882刑初248号陈某某刑事...

下一篇:(2024)皖1225刑初541号张某某刑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