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4刑初170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0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70号
2024年09月1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载其岳父张某前往其配偶张某霜经营的×××土菜馆饭店后与张某霜发生争执,张某霜遂报警。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于是通知交警部门。交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3毫克/100毫升,后将王某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同年5月8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22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小丹
书记员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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