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11刑初172号方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0 阅读次数:
方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172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4年8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强、书记员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从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内放置两台白色一体机电脑、一套黑色组装电脑、一台黑色大屏显示器,并使用从上线“胡姐”(身份未核实)处获取的账号(ID:966218)登录欧博网站(网址为https://www.aabbgg.net),在该网站内以百家乐的方式,招揽张某、许某、吴某、吕某、徐某等人参与赌博,已查实的赌资为58200元,被告人方某某从中收取赌资的千分之五作为洗码费。2022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时,该涉案账号显示有效投注为847843.15分(一元投注一分)。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定管辖通知书、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吴某、吕某、徐某、许某等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组织他人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查扣大屏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一套、账单记录十份、一体机电脑二套、华为手机一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9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组织他人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三十九元,予以没收。
三、查扣在案的大屏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一套、账单记录十份、一体机电脑二套,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查扣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燕
人民陪审员钟安丽
人民陪审员廖桂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储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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