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225刑初304号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8 阅读次数:
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04号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楚某1驾驶苏AF××**号小型轿车沿218省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无为市石涧镇汪冲小学路段处,碰撞到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造成任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任某经芜湖市戈矶山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任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死亡。经认定,楚某1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楚某1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被告人楚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某1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1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楚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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